【面向2030】推进辽宁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理念、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
2017年5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会议指出,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要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使各级各类教育更加符合教育规律、更加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更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既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放眼2030,我国即将进入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崭新阶段,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的战略思想为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辽宁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理念与战略目标。
(一)面向2030年,推进辽宁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理念
袁贵仁同志在201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和教育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以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为核心,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基本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格局,更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更好地激发每个学校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根据世界教育治理的潮流、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面向2030年,推进辽宁教育治理现代化就是要在教育治理理念、教育治理主体教育治理结构、教育治理方式、教育治理手段等方面全面实现现代化。
1.教育治理理念的现代化。教育治理理念的现代化包括治理理念的现代化、政府观的现代化、学校观的现代化。治理理念的现代化指政府不再是无所不包的全能型政府,要与社会多元主体共同管理公共教育事务;政府观的现代化是实现由办教育向管教育转变,由微观管理走向宏观管理,由直接管理走向间接管理,由教育管理走向教育治理;学校观的现代化主要是指学校自主办学。
2.教育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参与教育治理的主体将是一系列包括政府,但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政府、社会、市场、学校、家长都能够参与教育治理,为了改善教育的绩效和质量而共同努力,形成一种国家与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相结合,以互动、协商、合作等开放方式共同参与治理的开放式的教育公共治理格局。
3.教育治理结构的扁平化。教育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带来责任和权力的分散。教育公共治理由于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呈现出纵向与横向的分权趋势。主体的多元化、权力的多中心化导致了服务结构的非集中化和扁平化:中央政府把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把权力下放给基层政府,政府把权力下放给学校和社会。多元的治理主体和互动合作的治理模式意味着要建立权责对称的关系架构。
4.教育治理方式的开放化。政府与其他参与主体之间不再依靠封闭的统辖和命令方式来交往,而是以互动、协商、合作等开放方式来共同管理教育公共事务。教育公共决策的议题确定、方案讨论和决策实行参与式治理,让政府官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企业、学校、志愿团体,广大公众等都享有充分的教育话语权,促进有效的公民参与,以改进政府的教育服务质量和扩大教育决策的民主化。
5.教育治理手段的科学化。教育治理必须遵守治理的科学规律,建立科学完整的教育治理制度,形成协调有效的教育组织体系,发展专业高效的教育治理能力,实现效益最大化的资源整合,超越经验管理的弊端,实现教育治理的现代化。
(二)面向2030,推进辽宁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
面向2030,推进辽宁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建立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管理体制,实现公共教育的共治;积极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实现教育的法治。到2030年,多元参与、共建共享、法治化、高效能的现代区域教育治理体系基本建成,省以下各级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基本到位,教育简政放权任务基本完成,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基本完善,政府依法治教、社会参与教育治理的机制成熟,渠道畅通,能够有效激发地方活力、学校活力、学生活力和社会活力,使区域教育治理能力和公共教育供给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为辽宁教育的全面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1.建立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管理体制,实现公共教育的共治
当前,我国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社会参与不够,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够,政府宏观管理能力不足,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等。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重构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办学和管理体制。
公共教育是一个庞大、复杂的领域,像教育咨询、教育评估、教育考试等事项,如果都由政府负责,定会造成“巨型政府”。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巨型政府”不仅管理效率低,更难以适应教育多样化的需要。因此,应当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应当鼓励更多部门积极参与教育公共治理,充分调动他们的智慧和力量,提升教育治理水平。
随着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独立规范运作的专业化第三方组织将不断涌现,将会成为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重要依靠力量。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程度提高,必然要参与教育决策与管理,而教育结构和模式的复杂化必然要求对教育治理方式做出调整。应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应当鼓励更多部门积极参与教育公共治理,充分调动他们的智慧和力量,提升教育治理水平。当然,非政府部门在参与公共教育治理时也有局限性。主张教育公共治理和主体多元化,并不是否认政府在教育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在教育治理中 37 43496 37 16129 0 0 9357 0 0:00:04 0:00:01 0:00:03 9355然要起主导作用、处于核心地位。非政府部门在参与公共教育治理时要接受政府的规制与监督。
2.积极推进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实现教育的法治
治理现代化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现代化。法治原则是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正当性基础。要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教育治理法治化,用健全的法治管住肆意妄为和“任性”的权力,以法治规范、协调和引导教育关系、教育行为及教育发展。
“法治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可靠保障”。教育治理现代化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发挥社会参与作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和创新制度。在法规治理、市场激励和社会规范三大制度安排中,法规治理是最根本和具有导向性的制度安排,也是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法制保障。
法治的首要要义是管住政府“闲不住的手”,让教育按照自身的内在规律去发展。政府坚持政府的任何作为都应于法有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的,各类社会力量就可自主作为——当然也会施以行业自律等等。加强教育法治化建设,从根本上讲,就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系统公权力运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做到依法用人、依法决策、依法规范、依法治理、依法考核和依法问责。
在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上,坚持法治原则,主要是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推动政府向学校放权。各级政府要更多地运用法规、规划、标准、政策、公共财政、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和支持学校发展,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学校内部,要在校内共识基础上建章立制,妥善处理好决策权、行政权以及监督权三者的关系。
3.努力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兼容,实现教育的善治
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教育的善治要实现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兼容。要坚持以普惠、普及促公平,以精准、全纳促公平,以制度、规则促公平。要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政府将依法全面负责并直接提供,主要通过财政向公共教育机构拨款,或者向需要资助的群体直接提供资助。对非基本公共服务,政府依法承担有限责任,通过统筹常规拨款、专项资助和专门补贴等多种方式,将作为重点放在符合条件的处境不利群体,以及市场机制不易调节的领域,如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基础学科、边远艰苦行业人才需求等予以支持,同时继续动员企业和社会捐赠资助。
要通过制度完善提升政府的教育行政效率。要着力提高公共教育服务的供给效率。对政府应当作为但力不从心的某些领域,政府可依法委托和授权“第三方”社会组织运作。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可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要形成政府与社会、学校共同参与、双向互动的管理与决策机制,从而使政府的决策与服务活动更加符合教育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责优化配置和统筹整合,减少职能交叉、理顺职责关系,积极推进流程的优化再造,用规范的标准、程序的简约、管理的精细和时限的明确来实现政府教育服务流程的高效流畅。要引入竞争机制,推广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合同、委托等多种方式向专业组织购买高质量的服务。
面向2030的辽宁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就是要主动服务于国家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和“四个全面”战略思想为引领,以改革和创新为主线,不断创新教育治理模式,全面提升教育法治水平,以全面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教育治理决策体系和全面推进提升教育法治水平为主要任务,把重点放在全面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两个方面,依靠深化改革激发教育内生发展动力,依靠依法治教提高依法治教和依法办学水平。
面向2030的辽宁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要以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创新教育治理模式为核心,破除一切不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重新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关系,形成管、办、评分离的教育治理新格局;全面加强教育法治化建设,把教育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立多元化的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切实提高教育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全面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巩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
(一)以转变政府职能和鼓励社会参与为途径,形成管、办、评分离的教育治理新格局
在教育系统实施管、办、评分离,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全面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充分发挥社会参与作用,完善办学权、管理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新机制。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总方向,政府在权力结构中由原来的公共权力统治者,变为教育的监管者和教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应将管理教育的职责和作用,逐步转移到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优化公共教育服务、维护教育公平秩序等方面。逐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推动政府向学校放权。继续强化教育督导,改进和加强教育评估监测。要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继续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全面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政府的教育管理行为。
强化社会监督是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公众及时、便捷、有效地获取各类教育信息,这是社会监督不可或缺的环节和基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推行教育部门、高校权力清单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社会各界在公开中监督。各级教育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把各项政策和重要事项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采纳情况。要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及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办理程序和审批结果。大力推进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公开、教育质量标准、教育质量监测结果和教育督导报告的公开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办学条件能力、质量水平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让社会了解。积极公开群众关注的信息,对学校重大决策、政策及时宣传,赢得社会理解;对突发事件要及时回应,掌握舆论主动权,树立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治理模式下的“社会评教育”,实质上是要把评价权和监督权更多交给社会、回归社会。要通过扩大社会和家长在教育事务方面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政府、社会、市场、学校、家长都能够参与教育治理。随着第三方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第三方组织将出现,也会成为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评估监测中的作用,充分尊重第三方专业组织监测、诊断、评价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在评估监测方面真正做到第三方独立。
(二)按照建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转变政府教育管理方式
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全新的政府职能模式,随着更多的公共资源投向促进社会发展和公共产品与服务,政府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将会增加,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将会改进和完善,将实现服务化管理、扁平化管理,形成与社会、学校共同参与、双向互动的管理与决策机制,从而提高政府的教育治理能力。
1.要进一步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实行权力清单制度,从根本上讲,就是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保障和保护私权利。如没有依法授权的,政府不得法外设定权力(越位);凡权力清单规定应该作为的,不允许政府推诿扯皮和敷衍塞责(缺位)。政府将按权力清单精准定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应负的法定责任,减少行政审批项目,逐步向审批事项负面清单管理迈进,从以往多年延续的“几乎无限权责”政府,朝着“无法律无行政”的“有限权责法定”政府转变。着眼2030,政府教育管理制度清单将趋于完善。
2.要转变单一依靠行政手段管理教育的习惯,综合运用多元化的现代教育治理手段。政府要使用法律法规、标准、信息服务、督导问责等现代化教育治理手段,把握办学方向,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设置各级各类标准,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和督导问责的现代教育治理方式,在“管、办、评”分离的教育治理格局中提升公共教育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规避市场规范的风险,科学合理地推动市场力量介入教育,降低不合教育规律行为发生的潜在风险。通过现代化教育治理方式的实施,推动各级政府管理教育职能的改变,实现政府在放权的同时保持对公共教育的强有力的领导。
3.优化政府教育服务功能。优化政府教育服务功能的核心目的是提升政府的教育行政效率,特别是要着力提高公共教育服务的供给效率。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政府将依法全面负责并直接提供,主要通过财政向公办教育机构拨款,或者向需要资助的群体直接提供资助。对非基本公共服务,政府依法承担有限责任,通过统筹常规拨款、专项资助和专门补贴等多种方式,将作为重点放在符合条件的处境不利群体中,以及市场机制不易调节的领域。
(三)以提升效率和强化保障为中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力度
省级政府是我国地方行政建制的最高层次,是相对独立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单位。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中,省级政府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优势。相对于中央来说,省级政府具有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省级政府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资源调配能力和管理能力,加强省级政府的教育统筹,有利于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着眼2030,随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口结构的不断变化,省级政府应发挥教育统筹和高效的行政调控力,举全省之力推动教育的改革发展。统筹推进省域教育现代化、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统筹城乡教育发展、统筹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保障教育经费投入以及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等。全省教育综合改革要实现目标,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在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经费使用等方面,继续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权,由省级政府牵头,协同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着力于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协同推进,重点突破,纵深拓展。
(四)完善教育治理决策机制,提升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
要实现教育决策基础的精确化,即:各项决策奠基于整全广泛、真实可靠、细致精准的信息数据基础之上;决策依据的多元化,充分借助智库力量开展相关决策的预评估、预研究,从不同智库的研究结论、决策建议中加以筛选、融合,从而形成最后的决策意见;决策实施的精准化与透明化,教育决策不可能由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几份文件完全包办,决策过程要充分、公开;决策监督的社会化,要使群众能充分共享教育决策的各种信息,使群众对教育决策的评价意见能向决策者及时反馈。
1.建立教育智库参与教育决策的机制和利益相关方参与教育决策的常态化机制。要让智库成为区域教育决策的重要参与者。教育智库的转型发展是决策科学化的形势要求,是推动教育事业现代化的要求。教育智库应紧扣教育急需,服务教育战略,以客观的角度、前瞻的视野、扎实的研究,形成高水平、有针对性切实有效的研究成果。要充分发挥战略研究、政策建言、人才培养、舆论引导的重要功能,服务教育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破解重大教育改革发展难题。教育的发展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这就需要建构利益相关方有序参与教育决策的机制,以共治求善治。要畅通社会参与教育决策的渠道,形成完善利益相关人或其代表参与决策的机制。
2.建立教育舆情常态化调查与监测制度。为了保证教育决策基础的精准化,决策过程的透明化,决策信息反馈的及时化,建立教育舆情的常态化调查与监测机制,及时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纳入政府教育决策议程。实施常态化监测,就是要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实时展开大规模的数据抓取,经过数据的整理分析建立预测模型,为实现教育决策科学化提供事实依据。
3.形成基于大数据等信息化的教育决策设计。利用信息化方式在便利、即时、准确、科学地获取全面数据的基础上,与既往采集数据形成海量数据库;通过高效运算统计发现数据之间的关系;根据管理与决策要求,将数据转化为信息,再以多样的直观方式呈现给不同主体。教育决策方案的选择阶段,大数据分析等定量决策手段的广泛运用,能够减少个人经验对决策方案选择的过多干扰,提升运用数据模型、信息技术等量化分析方法进行决策的能力。决策方案的执行与反馈,可以利用数据决策系统提供的即时信息随时了解教育决策的执行情况,加以有效纠正。针对决策方案执行效果的评估,则可以利用大数据处理技术,确定网络舆情、社会公众对政策的反应,以便在下一阶段更有效地实现决策目标。
(五)完善公共教育财政保障制度,形成公平为主兼顾绩效的教育财政经费保障机制
1.逐步提升公共教育经费的统筹层次。我国不同区域地区的义务教育投入还存在较大差距,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核心是统筹层次较低。由于财政状况和各市、县经济基础和发展水平的不平衡,部分经济困难和人口数量多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生均经费依然偏低,住在不同区域居民所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存在比较悬殊的差距鉴于省域内市、县之间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差异较大,市(地)、县(区)政府的财政支撑能力和管理水平有限。为实现区域内教育事业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就必须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管理,有利于保障财政薄弱市、县的基本教育经费需求。
2.建立标准,保障公、民办学校享有同等的生均公用经费资助。义务教育要以年龄人口为基数、以生均标准为依据,将对公办、民办学校的财政投入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科目,保证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生均公用经费资助,其他经费政府可根据财力按比例承担。非义务教育阶段专项经费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将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创新财政教育经费的支出方式。采取教育券等方式对公办教育系统之外的学习者和继续教育参与者进行补贴。成立国有教育资产管理机构和教育拨款审议机构,对高等学校实行绩效评价、绩效拨款和动态支持制度,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和扩大学校对财政经费使用的自主权,探索经费包干使用制度,健全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和监管机制。
(六)完善治理结构,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1.健全科学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首先,强化学校的自主管理。对公办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根本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则。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参与机制、理事会(董事会)的社会联系和合作机制。加强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出台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权责和运行规则。章程是明确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促进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载体,要加快推进高校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完善理事会(董事会)结构,规范决策程序。积极推进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依章程自主办学,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全省中小学校依法治校水平,提高全省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其次,建立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渠道。学校管理的社会参与是指学生家长、社会公众和社团组织,为了改进学校的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的管理效能,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学校管理与发展等活动。要使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可以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的作用,鼓励其参与学校发展的规划设计,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等,要将社会成员学校内部治理的权力、程序等等,写入学校章程。
2.加快推进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体现办学特色的学校章程的进程。章程建设是学校自我规划、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赋予学校办学的主体地位,理应赋予其相对应的主体权利以及相应的主体责任。通过“学校建章程、政府核章程”这一过程,使章程成为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办学契约”,把学校的办学权限固化下来,把学校的内部治理机制明晰起来,把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办学特色用制度保护起来。学校在章程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办学治校的规则和机制,把依法办学、科学决策、民主治理作为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基础。在推进、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章程建设的同时,将章程作为政府对学校整体办学实施管理和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还应适应法治社会司法审查的需要,成为司法在裁判学校纠纷时重要的参照性依据。建立完善的学校章程监督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高校章程执行和监督评价机制,在校内明确章程的解释机构和章程执行情况异议受理机构。明确章程执行情况的监督与受理部门,对于投诉高校不依章程办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强化问责和纠错机制建设,对于主观故意不执行章程的,要按照行政问责的规定责令纠正或严肃问责。
(七)健全和落实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积极鼓励和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多渠道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从而形成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新机制,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法已经通过,国家先后出台了民办教育领域熟知的“1+2文件”,辽宁就要根据中央的精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切实了解辽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的基础上,制定出台辽宁的地方性政策,使新形势下的辽宁民办教育尽快确定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下,建立和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治理制度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在支持政策明确的同时,健全监管措施是维护民办学校利益,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来说,重新修订章程,明确学校的控制权和治理权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管理。地方政府要强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执行和监督评价机制,科学设计和分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治理控制权,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内外部治理体系建设。
完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的终止办学既是教育领域的问题,也关系社会稳定。建立完善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就是要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举办者奖励、土地、税收、资产归属等一系列问题。通过成立民办教育评估机构、建立民办学校退出预警及干预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为民办高校的退出建立良好制度环境。对学校终止办学的,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按投入额度取得补偿后,其余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举办者、出资者变更,原始出资额须按原值计算。营利性学校的剩余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处理。
(一)完善辽宁教育法规体系,为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辽宁地方性的教育政策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的调整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并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教育领域中,很多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这都需要地方性教育法规能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适时的依据。
要实现地方法规规章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机对接。实现地方法规规章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机对接,就是要使国家出台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能够在辽宁得到及时的贯彻与落实。政府要及时对应出台相关政策的执行措施和制定具体明确的实施意见。地方政府要建立高水平的教育立法机制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辽宁的教育政策法规,完善地方教育制度体系。实现地方法规规章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机对接,除了意味着对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外,还意味着自下而上的政策法规对接体系的形成。政府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保持通畅的沟通渠道,积极向国家提供地方的教育改革政策经验,将辽宁地方的教育改革实践探索取得的重要结果向国家反馈,为国家教育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地方改革的依据和重要参考。
教育部门应把更多精力放在对学校办学活动合法性的监管上,提高学校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坚决杜绝任何学校出现有悖于法治原则的管理手段和规定。建立教育领域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机制、学校安全事故依法调解制度,完善保障学校依法办学的制度环境。还要重视法律执行问题。教育法治的目的本来是去行政化,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看,法治的动力应该到个人、到基层寻找。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作为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真正做到以法治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教育行政机构要积极转变观念,强化行政执法,加强教育执法制度和队伍建设,维护教育秩序,树立教育法律权威。要积极推进依法办学。学校要全面实施依法治校。要把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成效作为评价学校领导管理水平、治校水平的重要内容。
(二)鼓励推动专业组织和智库建设,为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组织支持
1.支持并鼓励专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要求政府积极转变教育管理职能,引入教育中介组织参与教育治理。这就意味着,政府与教育中介组织关系将发生根本性改变。政府将在宏观上引导教育中介组织参与教育治理,而不是直接参与和管理教育中介组织的内部事务。而这种调控与管理的最佳手段,就是立法。在省域范围内,确立教育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引导教育中介组织参与教育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立法中,要明确教育中介组织的范畴、性质和服务范围;要明确教育中介组织的职责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要规定教育中介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明确教育中介组织的运行规范等等。教育中介组织的规范运作与发展建设,都需要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自身的规范是其从业的基础。政府可以通过培育教育中介组织中的行业协会,吸纳各类教育中介组织作为其会员单位,通过行业协会的影响力来确立教育中介组织的行业自律机制,使相关教育中介组织能够在行业协会框架下,彼此合作、规范化发展,在行业中形成自律机制,提升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的水平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积极推动教育智库建设。一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教育智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在智库建设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要发挥引导性作用,加强对教育智库建设的重视程度,推进决策的落实。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提供经费支持。各地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创新发展政策,建立“智库发展基金”。政府要支持教育智库建设,做出合理规划,提出建设意见,并在人力、财力方面善加协调,将大大推进教育智库的建设进程。二要建设高校智库交流平台。高校智库是将教育部政策付诸行动的科研载体,也是高校发展的利器。高校应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互动,充分利用社会第三方机构,引进专业性的专家学者作为智库科研人员,加强平台互动,建设一个多元化功能的、开放式的高校教育智库。三是鼓励各类智库建立竞争机制。不同性质的智库会根据需要和立场各自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应开展竞争机制,推进智库的多元化发展,同时加强民间智库的建设。一方面,展示政府对智库建设的支持态度,增强信服力;另一方面,吸引高端人才,为智库建设的人才资源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还可利用宣传,办好交流和成果展示的平台,促进政府政策的改革和发展,并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
(三)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教育治理体系建设现代化服务平台
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重要路径就是实现多元主体参与教育治理的信息化。推进教育治理的信息化,以现代信息化技术为手段,以资源整合为支撑,整合教育的信息化平台,实现教育服务信息化的转型升级。
要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可以建立统一的教育基础数据库和数据交换标准体系,实现与国家、省、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管理数据互通。逐步实现相关数据在政府各部门间开放共享,为教育管理与改革及时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建立覆盖全体学生与教职工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电子校务系统。完善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和配套服务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教育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积极推动优质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促进全省各市、县教育的均衡发展。可以尝试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奖励推动、优胜劣汰的资源共建机制,以市级政府为主导,建设基础性教育资源,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与各级各类学校合作建设辅助性学习资源,鼓励师生自主开发特色数字教育资源,制定资源审核、奖励、评估、淘汰等机制,保障资源数量与质量。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提供、政府评估准入、使用者自主选择的方式,拓展资源应用主体的选择空间,促进数字教育资源整合汇聚,开展“同步课堂”“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形成有效的优质资源共享机制。
(四)建立教育治理体系建设监测与评估制度,有效控制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进程
建立高水平的教育治理监督与评价体系,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第三方专业组织的作用,实现教育治理监督与评价专业水平的提升。教育部于2013年组织专家组研究制定了全国教育现代化监测评价指标,成功地解决了教育发展水平现代化的定量评价问题。辽宁可在此基础之上尝试建构相关指标体系,市县对教育治理的现代化程度的定量测定。这不仅可以解决教育制度现代化的监测评价问题,也间接评价了人的现代化。参照全国教育现代化监测评价指标,建立教育治理现代化监测评价指标框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正确的导向性原则,实现诊断问题、找出差距、改进提升、引领发展的目的。第二,科学性原则,指标建立有治理理论和政策依据,指标界定明确,标准清晰,数据来源客观可靠,统计方法科学可行,结果解释合理。第三,可比性原则。需要对权威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治理指标体系进行系统比较和分析,寻找共性因素,借鉴和参考其指标体系的设计理念与设计方法,注重国际可比性,为我国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未来发展勾勒出可参照的目标蓝图,并力图使评价结果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第四,可行性原则。参考国际国内已有治理评价的实践经验,确保信息、数据的可获得性,评价结果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能够为实践中政策的改进提供有效的、可操作的指南。
遵循上述四条原则,依据上述讨论,在国际国内已有治理指标共性因素基础上,重点参考世界银行世界治理指标,提出教育治理现代化监测评价的一级指标。第一,教育决策科学民主指数,评价政府部门教育决策过程中运用智库的情况,评价公众和利益相关群体能够参与决策或者其意见被政府决策部门所考量的程度。第二,教育法治指数,评价教育制度体系法制化程度和制度执行情况,促使教育公共事务在法律法规的轨道上运行,有了良好的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第三,教育公共事务透明指数,评价广大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人对教育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情况,考量教育政务信息、学校信息公开透明程度。第四,教育政务效能指数,评价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操作性,评价政府教育行政裁量权的基准制度,监测行政裁量权的运行方面的情况,以及达成政策绩效、政策目标的基本情况。第五,教育监督质量指数,主要评价落实教育“管办评分离”情况、教育督导的实效以及政府支持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开展专业教育评价与测量的情况。第六,教育清廉指数,考量教育腐败控制,落实中央政策评价教育清廉情况。在这个指标确定的评价体系下,对辽宁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进行监测,准确反馈相关信息,准确整改,确保辽宁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有序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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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主持人:黄元维、王慧英
课题组成员:黄元维、王慧英、郎佳
报告执笔人:黄元维、王慧英、郎佳
本期执行编辑:王晓卉;责任编辑:王舒